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审标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案例聚焦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问题,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足抚恤金差额、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等法律适用标准。
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今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明确。
案情显示,赵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
工作期间分为参与具体项目期间与等待项目期间,其中参与具体项目期间赵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
等待项目期间赵某仅领取基本工资。
2023年2月,赵某告知某科技公司其怀孕事实,某科技公司未与赵某沟通协商便直接向赵某所在的项目组宣布“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组”,赵某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此后,某科技公司主张赵某未参与项目并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赵某孕期工资。赵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赵某退出所在项目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的情形,也未征求赵某本人的同意,更未经医疗机构证明赵某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该公司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赵某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赵某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赵某的孕期工资差额。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要求,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与身心健康作出了特别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开展日常用工管理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女职工尤其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提升工作强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也不能违法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科学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正确看待不能适应原劳动等特殊情形,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
相关文章:
- 合肥一六八中学北校区等五所学校开工建设
- 我国首个“好房子”营造体系公布
- 在海拔2200米处读西宁——记南京市对口帮扶西宁市工作组组长刘博
- 视频 | 十五运会倒计时不足200天,佛山三水赛区各项筹备工作有序开展
- 近五年新高!主动偏股基金扫货港股,这些股票受青睐
- 宇树机器人“入职”金海湖碧波岛 AI让文旅更智趣
- 48亿!临沂又一文旅大项目!酒店、乐园、古建商街......
- 多元化业务布局显成效,捷邦科技2024年营收同比增长16.90%
- 中国游泳协会、跳水协会换届,新周期为国争光目标不变
- 鸿星尔克携手宇树机器人,以国民科技重塑国民运动新体验
- 全球首款TEAKEN数字茶饼景迈山首发 科技重构普洱茶信任体系
- 成长的答案藏在账单里?杭州这所小学的十岁成长礼带学生领悟责任的重量
- 叶修堂专题听取重点项目情况汇报
- 宁夏率先制定人工心脏辅助装置植入费等项目价格 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 “科普百人团—科技教育乡村行”公益活动启动
- 太原尖草坪区朝阳社区“共享儿女”的温情实践
- “云南宜良山鸭科技小院”产业研讨会举行
- 宇树科技回应机器人马拉松摔倒:宇树未参与任何比赛,系第三方客户参赛
- 能“代办养老保险”?黑龙江大庆一女子诈骗8名老人76万元
- 短线防风险 18只个股短期均线现死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