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致他人死亡,父母被判承担巨额赔偿
近日,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10月,未满16周岁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村东头路段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同向在前董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杨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杨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别让孩子随意骑行,尤其是农村地区12~15岁的未成年人事故占比高,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差,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遇到突发情况时无能及时采取措施易发事故。
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为何危害很大?
中学生骑电动车的危险因素:
一、心理
很多学生骑电动车,完全是出于好奇、攀比的心理,贪玩及虚荣心作祟,盲目跟风,这样很不利于学生良好品行的培养。
二、制动
电动车虽快速、便捷,但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如自行车,学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导致惨剧的发生。
三、速度
学生性格比较冲动,骑行电动车一般车速很快,远远超过电动车骑行规定的车速,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四、载人
部分学生骑电动车经常搭载同学或朋友,或不好意思拒绝同学和朋友要求搭乘的请求,车身重量增加,在危险时保持车辆平衡和刹车更加困难,增加了危险性。同时,如若因骑车带人引发了安全事故,还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给彼此家庭带来伤害。
五、炫技
部分学生骑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打角度、急速拐弯、比赛超车,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既危及了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六、交规
学生往往不熟悉交通法规,经常出现超速、超载、逆行、带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造成极大的危险。
七、意识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骑行电动车时往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戴头盔)。一旦发生危险,易酿成惨祸。
未成年交通安全应引起高度重视,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加强对于未成年在校学生交通安全的引导,规范出行共同守护交通安全!
转自:偃师交警大队
来源: 洛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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